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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市:孕妇带两女儿探望丈夫遇车祸,大女儿和腹中胎儿遇难,自己高位截瘫,丈夫要离婚

  来源:金泽刚    发布时间:2021-06-20 10:06:00

“孕妇出车祸瘫痪丈夫欲离婚”的消息今日上了热搜。

2018年,江西新余一孕妇带着两个女儿去探望丈夫遇车祸,大女儿和腹中胎儿不幸遇难,女子因此高位截瘫,小女儿昏迷两个月才苏醒过来。自打她瘫痪起,她与丈夫的婚姻名存实亡。据病床上的女子说,近一年来,丈夫不仅没有到医院看过她,还提出要离婚。如今,她和小女儿只能靠年迈的母亲照顾。母亲担忧自己要是不能动了,她们母女俩要怎么办。

毫无疑问,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责任和义务天经地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法律规定的这种扶养义务主要就是要针对特殊的生活情境下,一方是否能够经得住考验,履行对另一方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一方往往不需要另一方的特别照顾,双方不会产生扶养义务之争。

在这起事件中,根据女方的介绍,丈夫掌管着车祸的赔偿款以及他人的资助资金,对遭受车祸、高位截瘫的妻子,能够扶养却拒绝扶养。拒绝扶养不仅指明确的拒绝或拒不提供经济供应,也包括一些故意躲避、不作为,如离开被扶养人,或将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妻子自从车祸瘫痪后,丈夫并没有为妻子提供供养以及夫妻之间应有的关怀、帮助,是以一种消极逃避的方式使他们婚姻名存实亡,丈夫甚至还提出离婚。丈夫前后之所为明显,其意图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合法地离开瘫痪在床的被扶养人,以躲避法律所规定扶养义务。

而且根据我国《刑法》,丈夫拒绝扶养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遗弃罪所针对的对象正包括年老、年幼、患病以及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案的丈夫拒绝履行扶养妻女的义务,已具备了依据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然,犯罪不是针对一般轻微的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还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这也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在该事件中,妻子高位截瘫,生活几乎难以自理,而在此种情况下,丈夫一年都不露面,甚至还要离婚,这无疑会让妻子陷入生活无着的危险境地。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等,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这位丈夫如果一再坚持逃避对于瘫痪妻子的扶养义务,其行为无疑已涉嫌构成遗弃罪。

在中国,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法律与道德始终融合在辩证统一的联系之中,共同追求世间的公平正义。该案丈夫遗弃瘫痪妻女的行为无疑也是恶劣的悖德行为。妻子身体健全时,丈夫并没提出离婚;而当妻子遭遇车祸、高位截瘫时,就成为了丈夫眼中的“累赘”,意图抛弃。在道德意义上,丈夫已将“一日夫妻百日恩”、“妻子生儿育女”的恩情、感情抛之脑后,是典型的“忘恩负义”。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越过道德底线的行为往往也就进入了犯罪的雷池。丈夫抛女弃妻的行为是悖德,也涉嫌犯罪。

法治与德治思维在我国《民法典》中也是一以贯之的。事实上,这位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求也未必能得到支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位丈夫提出离婚并非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妻子瘫痪成为了负担,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准予离婚情形,这与我国婚姻家庭道德标准也是一致的。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法治社会开始进入社会法或者福利法时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原则、理念既有了政治和法理基础,也有了经济与文化基础。

我们常言道,济世扶贫、同济天下。就此事件而言,丈夫的遗弃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受害的妻子同样需要政府的关注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