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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乎@猴子老湿
民商法硕士、从事法律行业、知乎法律盐究员
微信好友关系是不是微信用户的隐私,这确实是一个新问题,坦白说我以前都没有思考过。说说我的个人观点,望大家不吝拍砖。
首先说明观点,微信好友关系,不太可能被认定为隐私。应该明确的是,隐私是一种私人信息。我们通俗地说,隐私就是个人的生活小秘密。
从隐私的特点出发,隐私应该是具体人的人格利益。所谓具体人,这意味着能够被称为隐私的信息,应该能够区分张三还是李四。其次,隐私和个人信息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是指这件东西为你所有,那么就很难为他人所有。
被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也是一样,你对这些信息具有独占性,否则不会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拿《民法典》举例,民法典规定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等,都是能为具体人所独占的隐私,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也是为个人所独占的。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