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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学校及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卫生室(或校医室、校医院)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本案中,汇景实验学校校医室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保健室性质,不属于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应从当值校医当时的应急处置情况来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是否具有可责性。
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一审认定学校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南都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是在比赛刚刚开始、尚无激烈肢体对抗的情况下,小钱因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CPR成功率较低。即便在第一时间采取规范的CPR急救,也未必能保证一定可以挽回病患生命。故作为现场施救的外部力量者,不宜对其苛以过高比例的法律责任。
在AED并非是学校必备的基本设备的情况下,学校能主动购置AED,积极提高配套设置,自然是值得支持和肯定的举措。另一方面,当值校医在彼时紧张的情况下未使用该设备,而是选择了自己更为熟悉的人工心肺复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天河法院认为,汇景实验学校人员在操场及时发现异常后,虽有采取呼喊、掐人中等方式,但均不是有效的救治措施。
校内张贴的“学生晕倒”应急程序中有专门载明校医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若通过电话直接向校医报告病情、联系其到场,或安排大人前去,显然会更能有效反映问题,也可以节省一定宝贵时间,或获得校医的临时远程指导。
校医作为具有专业医务知识的人员,在本案中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在中途与小钱会合后,虽立即进行检查,并及时开始实施心肺复苏急救,但相对不久后便开始有不时间断,未能严格持续进行规范的心肺复苏。
此外,在后来有充分条件可叫他人取回放置在不远处校医室的AED设备的情况下,始终未能作出任何尝试或寻找替代方案,导致AED设备未能实现初衷、在关键时刻发挥功用。
因此,尽管汇景实验学校采取了一定的应急措施,但尚有提升的合理空间,该空间就是认定其过错、苛以其责任的法理基础。为此,天河法院认定汇景实验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需在30%的份额内对小钱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赔偿家长30489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