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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借款不还反告赢银行案终结 相关人涉嫌渎职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07-02 17:27:00

    十五年不追要致借款超时效 抵押权被撤销十万债权打水漂

  全国罕见的借款不还反告赢银行案在南阳终结

  宛城区农行人为地给国家造成损失10余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对不良借款有追偿和起诉的权利。然而,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巨款,竟长达十五年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然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而还将农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的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从而,引发了一场全国罕见的借款被法庭判决灭失案。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宛城区农行败诉,银行的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银行又承担了一、二审诉讼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律专家称,这家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已构成渎职罪

  用房产抵押借款8万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为宛城区农行)借款80000元整,到期日期为1997年5月18日。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约定“一、乙方马志刚为保证霓虹灯广告与农行签订的农银抵借字第96050号借款合同的债务履行,自愿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方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签收。

  到期后十五年没人要帐

  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但借款人霓虹灯广告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十五年中也从未向借款人追要;或在追要未果时向法庭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归还;或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时,向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由马代为偿还均可,但由于宛城区农行的严重渎职,致使这三项法定权利被人为性地白白丧失。

  不还款反告农行要证

  借款到期后,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产证,由于这笔借款没有归还,当然遭到了农行的反对。

  2011年11月20日,马志刚在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申建国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宛城区农行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自己在农行的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抵押了十五年的《房权证》。

  法庭立案后,宛城区农行辩称:借款人未还款,抵押物当然不能解除,更不应归还,况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而且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银行败诉被判退证

  2012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农行所借的80000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十五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产证返还给原告马志刚,并协助原告马志刚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宛城区农行承担。

  无理上诉被驳回

  2012年1月29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宛城区农行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一审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打造诚信社会效果”的角度,应保护国家银信资金的安全,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志刚的无理诉求!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宛城区农行在案外人霓虹灯广告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仅于1997年11月10日进行了催收,其后在长达十余年未再主张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遂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上诉人宛城区农行负担。”的终审判决。

  相关人涉嫌渎职罪

  业内人士称,这笔本金8万元借款,至今长达15年未还,加上利息、罚息至少本息相平后达到15余万元,也就是说宛城区农行给国家人为性地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不能不让人痛心!是宛城区农行追帐的人数不够?或者这农行本身就是福利慈善企业?故意进行扶贫?这背后到底有啥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人们不得而知。

  对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大强说,宛城区农行在这一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渎职罪,而且给国家造成损失额巨大,依法应予重判,以警示后人,杜绝此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使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曾庆朝 王付栓 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