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5月16日,武汉开往杭州东的高铁列车上,一女子殴打高铁列车长还脱衣躺在车上。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高铁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据其父反映,饶某有精神病史,警方已将女子送医检查。
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时,具有突发性、损害结果不可控性等特点,一旦这些人欠缺有效的监护或监管,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危害随时可能发生,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监管和治疗刻不容缓。从违法(客观)层面,女子系寻衅滋事行为。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往往被滥用,大量故意伤害案、强迫交易案等被错误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尤其是行为达不到故意伤害罪轻伤及以上标准时,而相关部门又产生处罚冲动时,类似的故意伤害案极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使得本来就是从老“口袋罪”流氓罪分离出来的寻衅滋事罪被成为新“口袋罪”的危险。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意味着本节所有犯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共有四种行为类型,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行为类型都有自己具有保护法益,据此,一个行为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要把该行为侵犯的总法益公共秩序与每一种具体行为类型侵犯的具体法益结合起来,作整体评价。本案中,女子在高铁列车上随意殴打列车长,并脱掉衣服叉腿拦截过道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同时,女子的行为发生在高铁列车上这样的公共场所,因此,从违法性(客观)层面来看,女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行为。 从责任(主观)层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