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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经开区:21岁男子强奸23岁女子未遂获刑三年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经开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12 01:56:00
当天15时54分,徐州市经开公安分局接到李明月报案称,“有名男子要带我找工作,然后要强奸我,还把我打了,现在对方跑了”。接警后,女民警对李明月进行了人身检查,并在她的脖子上发现了一处红色抓痕,同时在李明月当日所着内衣上发现了少量血迹。在对生物证据进行固定之后,经开分局于2015年12月18日对丁某聪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一审判决书显示,丁某聪,1994年6月出生,徐州市铜山区人,中专文化,无业。李明月称,事发后丁的家人曾找到她和家人,提出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办案民警还从中协调,但被她拒绝。李明月向澎湃新闻提供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了这一说法。同时,李明月还出示了一段她与办案民警张某国的通话录音,谈话内容也涉及丁家有意提供赔偿一事。

但令李明月没有想到的是,在被刑拘12天后,丁某聪被取保候审,此后案件在近五年内再无进展。一审判决书载明,丁某聪于2015年12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未注明取保的原因。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嫌疑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执行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告诉澎湃新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涉性暴力犯罪,因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不轻易取保。“但也非绝对,取决于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吕孝权同时表示,强制措施变更并不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刑事诉讼法》第79条亦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然而,丁某聪被取保后的五年里,案件却杳无音讯。值得注意的是,丁某聪在2015年被刑拘后,办案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李明月称,她曾询问办案民警,对方起初称“案件太多,需要慢慢来”,后来则改口称“已经结案了,检察院不收”。她又辗转找到经开区检察院,对方的说法则是:“公安机关从未将此案移送至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澎湃新闻针对上述说法致电经开分局。曾经侦办此案的民警李某龙拒绝了采访,同时,澎湃新闻从经开分局获悉,另一民负责此案的民警张某国已于几年前被调走,而针对此案是否曾移送等问题,经开分局未予作答。同日,澎湃新闻致电经开区检察院等,未获得答复。

法院一审认定强奸未遂,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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