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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南郑区:公司经理等14人介绍酒推卖淫,包间内表演脱衣舞

  来源: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10-20 11:45:00

10月16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被告人谢某,陈某、张某等4人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介绍卖淫罪被逮捕。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瞿某某等10人因介绍卖淫罪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实际经营汉中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商务部和运营部,商务部下设客户经理、公关经理,公关经理手下均带有若干酒推。运营部下设管理服务部、DJ部、保洁部、安保部、前厅部。

在某某公司经营期间,经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同意,被告人赵某某(商务部总监)、张某某(客户经理) 先后招募熊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包间内进行脱衣舞淫秽表演,吸引顾客进行消费,以此获利。

在某某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客户经理)、陈某某(领队)、苏某某(领队)、李某某(领队)、瞿某某(领队)、李某某(领队)、魏某某(领队)、黄某某(客户经理)、苟某某(领队)、韩某某(领队)、张某某(领队) 先后介绍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等多名酒推以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在消费的顾客提供外出卖淫服务,并从中抽成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组织他人为顾客提供淫秽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瞿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黄某某、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先后介绍多人外出提供卖淫服务,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