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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市:团伙包下整层酒店组织卖淫 卖淫小姐按颜值定价

  来源:江西丰城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9-10-10 15:41:00

  丰城法院公号消息 近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对陈某义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义等人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因为欠债,被告人陈某义纠集鄢某毫(刑拘在逃)欲通过组织卖淫活动来赚钱,两人分工,由陈某义负责招募卖淫小姐,鄢某毫负责招揽嫖客。两人选择租赁丰城市某大酒店五楼、某假日酒店四楼和六楼为固定场所,行组织卖淫之实。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招募被告人杨某、夏某健、游某华、胡某、鄢某凤等人为客户经理,负责散发招嫖卡片招嫖拉客,招募被告人张某负责卖淫场所内的接待工作,安排被告人王某莲招募、协助管理卖淫小姐,被告人杨某蓓负责记账、收取嫖资、分发提成等。自2018年8月底至同年年底,先后招募数十名卖淫女在其租赁的固定场所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性服务的内容以每100分钟为单位记钟,卖淫女根据其颜值由卖淫组织定价分别为800、900、1000元三种,每服务1个钟点,可从中分别提成420、480、 550元。客户经理每招来一名客户消费1个钟点,可从中提成85元至100元。除去开支后的卖淫收入,由被告人陈某义支配。同时,被告人陈某义为隐瞒其为卖淫组织者的真实身份,防范公安机关的打击,招募被告人赖某对外挂职公司经理协助公司的管理,并负责卖淫场所的望风,且以被告人赖某的身份登陆微信号、办理银行卡用于对卖淫组织的管理、操纵。在卖淫组织内部,被告人陈某义负责组织的全部事务。鄢某毫负责管理业务部,安排客户经理轮流在酒店接待嫖客,以及放哨等工作。2019年初,该卖淫组织自行经过短暂停业后,于2019年1月7日在丰城市某大酒店重新开张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有十余名卖淫女在该卖淫场所上钟为嫖客提供了性服务。

  2015年1月至9月,张某(己判决)招募被告人陈某义与杨某2、李某、吴某英(以上三人均己判决)等人在赣州市南康区“路福九州国际酒店”协助其组织卖淫,卖淫女在酒店提供的客房内以800元(普洱)、900元(铁观音)、1000元(大红袍)、1200元(水蜜桃)等不同价位共从事卖淫活动7124人次。被告人陈某义每成功招来嫖客在客房消费1人次,可以从中提成100 元,期间,被告人陈某义成功介绍卖淫261人次,其提成所得金额为26100元。

 

  2018年3月下旬,汤某(己判决)租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凌镇子实路名仕花园酒店二楼的11个房间,之后便召集王某敏、施某茶、常某娜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被告人夏某健与栾某鹏(已判决)等人通过发招嫖卡片、加微信和附近人网聊等方式联系嫖客,在酒店每次卖淫活动收取嫖资600、700、800元不等。期间,被告人夏某健每成功介绍卖淫一次,可提成1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义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累计组织十人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又在赣州市南康区路福九州国际酒店,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招募嫖客,并从中提成;被告人杨某、张某、夏某健、游某华、胡某、鄢某凤、王某莲、赖某、杨某蓓为被告人陈某义组织卖淫活动招募、运送人员或者采取散发招嫖卡片、记账、隐瞒、放哨等方式协助被告人陈某义组织卖淫;被告人夏某健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凌镇名仕花园酒店,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招募嫖客,并从中提成。被告人陈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张某、夏某健、游某华、胡某、鄢某凤、王某莲、赖某、杨某蓓分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