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身体接触亦可构猥亵儿童罪
去年年底,最高检日前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其中一个案例,跟本案非常相似:
2017年1月,“90后”男子骆某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
聊天中,骆某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小羽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骆某删除后,其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小羽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