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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男子扛猎枪追野猪走火 打死身后同伴获刑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12-14 10:34:00

本报汉中讯(葛作礼记者陈卫平)昨天上午,西乡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猎枪走火打死同伴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2012年9月12日,张某和邻居王某、张某某、张小某一同到西乡县茶镇檬树垭打猎。张某枪口朝后将火药枪扛在肩上,跑向撵出的野猪,该枪走火击中身后的王某,致王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家属和张某某、张小某共同出资3万元安葬了死者,案件审理中,三人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持枪打猎中,因枪支走火致王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张某案发后能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张某认罪悔罪诚恳,又系初犯,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