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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一群男子围住街上独行女子,有男子袭胸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22-11-21 09:45:00

辽宁本溪,今年8月2日晚上,李女士独自一人在一条两边停满车子的巷子行走时,突然迎面走来一群男子。这群男子见李女士独自一人,遂上前将其团团围住,李女士当时害怕极了,但不敢大声呼救,怕把他们激怒了,做出更过分的事情。

李女士鼓起勇气,从人群中走了出来,不曾想,其中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短裤的男子,两手张开,强行拦住李女士的去路。

停留几秒后,李女士执意离开时,该白色上衣男子,居然伸手去对李女士隐私部位,做出不礼貌的行为。

李女士当时非常害怕,不敢回头,也不敢与其理论、争执,迅速离开现场。之后,李女士本来不想把事情闹大。但思前想后,李女士终于鼓起勇气,决定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于是报警求助。

1、真是胆大包天 居然敢在大庭广众之下,做出如此恶劣的行为,这已经有是不尊重女性的道德问题。而是目无法纪的违法行为 必须严惩

2、这里要和大家明确一下,不尊重妇女可能是道德问题。但是,对妇女做出非常不礼貌的肢体接触行为,治安法称之为猥亵他人的,刑法称之为强制猥亵他人的。

怎么区分呢?两者之间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

那什么叫做“强制”呢?

刑法第237条讲得很清楚的,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没有办法反抗时,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的。

再说细一点,如果行为人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偷偷猥亵一下,这不算强制猥亵。但是,当被害人被猥亵一下后,开始反抗了,行为人仍然使用上述手段,强行为之的,那就属于强制猥亵了。

注意 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视频监控来判断,该男子对李女士实施猥亵行为后,就没有继续使用手段,强行为之。因此其只是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处5-10日拘留;如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

换而言之,公安机关找到白衣男子后,必定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至于其他参与围着李女士的男子,是否构成骚扰他人或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需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方能下定论。

3、有网友表示,当李女士发现远处有可疑或心存不轨之人时,可以弹视频给有可能及时接视频的好友,或许能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