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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宣判12人跨国贩毒、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3人死刑3人死缓

  来源:四川省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13 16:14:00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尔古达哈为首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确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尔古达哈、董若辉、赵亿、郑超群等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其中,尔古达哈负责整个组织架构的人员安排、制度管理、组织运转、薪酬发放等,策划、组织、指挥毒品犯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董若辉接受尔古达哈的直接领导,负责管理其他组织成员,并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系以尔古达哈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赵亿等人招募、管理运毒人员,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与其各自参与和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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