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未成年人,其并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保护救助的权利义务,因此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唯一目击证人证言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全面充分调查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认定少年救人溺亡系见义勇为
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规定,应当认定黄磊对刘某、柏某实施了救助行为。
遂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政府作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时间轴
2013年8月18日
17岁少年黄磊和同伴溺亡。
2013年11月21日
事件唯一目击者柏某网络上发表日志,称黄磊溺亡系救人。
2014年3月
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磊、刘某溺水死亡事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