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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营业经理金某将客户理财产品撤单,把钱转入自己账户赚取百万元息差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7-23 10:05:00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3日电 (魏薇)银行每天要经手大量客户资金,一些员工则利用自身工作便利侵犯客户利益。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营业经理金某,在三年多时间里,竟然通过偷看客户密码,将客户的理财产品撤单,把钱转入自己账户,赚取百万元息差。

  但此事并未了结。据了解,其中一名客户将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付1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银行员工诈骗客户的案件屡见不鲜,多数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诈骗罪”被判刑,作案手法也较为隐蔽,但都造成客户巨额资金损失。

  中信银行资料图 来源:中新经纬摄

  偷看客户密码将钱转走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金某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担任营业经理期间,将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王某、姜某、魏某、贾某2、许某资金不入账,利用客户输入密码之机偷看客户密码,将客户已购买成功的理财产品撤单,并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其本人的银行卡中,用于投资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从中赚取差额利息303.63万元。

  2019年3月,因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金某未归还客户资金。之后金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此外,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退赔共计107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查封的金某名下房产,变现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客户要求银行担责

  尽管金某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客户仍然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7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贾某某与中信银行沈阳南站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某某认为,金某作为银行经理,在其营业厅内,以经理身份提供金融服务,这些事实足以让他产生信任,但由于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利,导致其工作人员获取储户密码后任意转账使用储户的账号资金,并给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中信银行沈阳南站支行营业厅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对金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表示,该案诉争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不属民事审理范围,故驳回贾某某的起诉。

  之后,贾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外人金某作为中信银行沈阳南站支行职工,虽涉及刑事犯罪,但并不当然影响贾某某按照与中信银行沈阳南站支行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向银行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直播显示,该案件已于7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贾某某同意进行调解,被告银行方面则表示是否接受调解还需讨论,该案件或将另选时间进行调解。

  去银行买理财要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银行客户资金“失踪”事件屡屡发生。比如招商银行曲江池北路支行的十余位客户、上千万资金被该行理财经理周某支取,直至周某自杀后才发现。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储户李红(化名)称,其本人在VIP室内办理理财业务,期间周某拿着她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到外面进行复印。后来调取视频才发现,周某将其证件交给等在外面的接头人,由该接头人代办取款或转账等业务。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红曾数次当着周某的面输入密码,无疑给周某提供了获取涉案账户密码的机会,此系当事人自己不够谨慎所致。此外,陕西银保监局在2019年6月21日已做出《信访事项答复函》,认为该事件反映银行在员工行为管理、柜台业务风险防范、重要岗位轮岗、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方面机制不完善,具体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案件风险防控不足。

  不仅有盗取客户密码的,还有直接伪造理财产品、伪造银行印章的。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中国农业银行牙克石市支行免渡河分理处员工罗某,自2012年起的7年间,伪造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并加盖已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共计骗取客户692万元。为了吸引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罗某还供述称,他向客户承诺了高收益,其宣称产品利息是三厘多,加上银行给他的奖励,共1分多的利息。

  在案发后,上述银行工作人员固然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储户受到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不得不将银行推上被告席。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案件发现,涉案银行员工的诈骗方式有类似之处:一是受害者年纪偏大,对银行客户经理较为信任,疏于防范;二是对于自己的密码、验证码、银行卡、身份证等保管不当,给对方可乘之机;三是一些伪造或“飞单”理财产品被许以高于银行正常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四是转账时可能转入个人账户而非银行账户。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全记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客户应当提升风险意识,不要随意签署空白转账凭证或将网银U盾交付他人操作,对缔约、资金转账和回款上的不合常规的迹象要保持警惕,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

  魏全记还提到,银行也应当强化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在大堂、理财室等主要营业场所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警示和指引,力求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