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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通报多家银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及企业逃汇案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20 16:07:00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布17起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具体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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