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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3-31 15:36:00
 
*编者按:此稿为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研究”课题组,向2011年10月10日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和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1海峡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研讨会”的主题报告之一。该课题由强力教授主持,杨为乔副教授执笔。此稿系中国大陆第一份公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引起了两岸与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更在金融服务法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特将“2011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公布,欢迎各界人士研究讨论
*强 力 西北政法大学 教授 经济法学院 院长 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杨为乔 西北政法大学 副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研究”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强力 *
建议稿执笔人     杨为乔 *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注释说明】本条为宣示性条款,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的立法宗旨。显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法之天然目的所在,然就“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否列为《建议稿》的立法目的存有争议。
反对的意见认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并非为《建议稿》之固有立法目的,且在有些特殊情形下,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或与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及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之间存有一定矛盾,若将此两者亦列入立法目的,则可能致使《建议稿》之金融消费者保护色彩减弱,或为金融机构规避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金融监管机构推诿、敷衍塞责提供依据。
我们认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之间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一方面,我们不否认反对意见中存在的对于任何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减弱,并担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滥权的合理担心;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这些担心均可以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加以预防和有效避免,在法律宣示条款层面不必显得过于谨小慎微,而丧失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本身应在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在金融法、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实际上,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是由金融商品销售规制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两条路径实现的。从立法保护的整体性考虑,兼顾两者的做法固然有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全面与权威;但从实施效果观察,亦有可能导致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监管竞争或者监管漏洞,并致监管成本增加。为此,以其中之一面作为立法主轴已成各国各地区立法之通例。《建议稿》采用侧重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立法模式。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前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包括以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1.专业投资机构;
2.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的法人机构、非法人团体;
3.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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