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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市、区政府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临时征用单位或个人房屋、场地、交通工具

  来源:《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14 12:38:00

 2月11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今起正式实施。这份《决定》将为广州市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授权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决定》要求,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资金保障、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决定》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实施网格化管理防止疫情输入和蔓延

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方面,《决定》指出,实施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治,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防止疫情输入和蔓延,控制疾病传播。

《决定》要求,镇街应当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组织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和相关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和健康监测,落实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管理和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主动支持、配合、参与防控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围绕各自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科学有序专业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具体规定了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

《决定》的一大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其中要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防护物品,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对所出租物业的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政府开展防控工作。

而在个人方面,《决定》则要求,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健康信息、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食用野生动物、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不适症状及时前往就近就医等义务。

隐瞒病史、旅居史、接触史等将依法追究责任

《决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调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查处各类囤积居奇、哄抬防控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大力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

此外,《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作了规定,明确对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特点体现广州特色

一是内容全面,《决定》除了授权市、区人民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之外,还明确了镇街、村(居)委、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防控责任,要求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作用,对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作了强调。

二是突出重点,当前大量人员集中返穗,企业有序复工,防止出现新一轮输入和蔓延的举措尤为关键,《决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分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各企业应当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村(居)委落实好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

三是体现了有温度的人文关怀,《决定》要求为在抗击疫情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资保障和心理支持 ,要求做好对返穗人员、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的人文关怀和必需生活保障。

四是科学防治,《决定》强调了要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工作。

       南都讯 记者李文 2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有网友对其中第四条有关临时征用的合法性存疑,12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相关说明,表示,该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上位法规定。

11日公布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市人大常委会解释,该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相关规定,第四条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一致,没有违反上位法。

另外,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定,都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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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征用,上位法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