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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州市:李志敏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后被羁押4年现改判无罪 提起552万元国家赔偿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08-13 13:21:00

李志敏提起552万国家赔偿,曾被羁押4年现改判无罪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今年7月8日,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重审改判无罪。今日(8月13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于昨日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李志敏于8月12日,在家人陪同下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受访者供图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称为“举报红人”。后滦县检方(2018年9月改为滦州市)提起公诉,李志敏被控敲诈、重婚。该案于7月8日重审宣判,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

今日(13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于昨日在家人陪同下,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71016.6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费30万元;赔偿扣押和查封导致相关财物灭失的损失5万元;赔偿保险投保人(李志敏)终止合同导致损失20万元;赔偿请求人长期羁押,借款人失踪,导致损失100万元;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

李志敏目前在当地一家卫生院就医。 受访者供图

李志敏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他被羁押的1552天里,24小时被关押在封闭监室内,吃饭、睡觉、上厕所均在一个空间,长明灯和摄像机24小时不间断开着,给赔偿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滦县法院错误判处赔偿请求人十一年九个月的长刑,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的信心,甚至欲撞墙自杀。错误羁押导致原本身强力壮的赔偿请求人患上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等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

滦州市响堂街道中心卫生院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李志敏存在“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支气管炎”等病症。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摄

李志敏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此外自己被羁押后,公安机关非法抄家、扣押的财物电脑、相机、手机等现已损坏,因保险投保人(赔偿请求人)终止合同导致损失,该等费用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并补充道,2014年8月1日,做石材生意的朋友王秋,因原工地未付款,周转困难,现工地急需石材,李志敏借出100万元。自己被羁押后,与对方失去联系,等无罪释放出来后,找不到王秋,现已超过诉讼时效,致借款要不回来,该费用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8月13日,滦州市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已接受李志敏的申请材料,将在7日内作出立案回执,后续赔偿将会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                                                                                                                                               河北“举报红人”申请追加国赔至600余万,现进入举证阶段

【编辑/王梅梅 统筹/刘姝蓉】今日,大白新闻独家获悉,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申请追加国家赔偿49万余元,赔偿总金额达600万余元。据悉,该申请已进入举证程序。

李志敏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当事人供图)

河北“举报红人”追加国赔,总金额达600余万元

今日,大白新闻从李志敏处获悉,其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追加一项“赔偿请求人误工费490338.88元”。加上之前申请的552万余元,李志敏提出的国家赔偿已达600余万元。

据李志敏出具的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其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7101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费30万元;赔偿扣押和查封导致相关财物灭失的损失5万元;赔偿保险投保人(李志敏)终止合同导致损失20万元;赔偿请求人长期羁押,借款人失踪,导致损失100万元;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此外,又追加赔偿请求人误工费490338.88元。

李志敏将有20天进行举证

李志敏给大白新闻提供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8月21日上午,李志敏在滦州市法院行政审判庭接受审判员询问。

据了解,滦州市法院审判员告知李志敏:“你已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已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应当对你的赔偿请求负举证责任。你的赔偿请求书涉及请求事项八项(其中第八项赔偿请求人误工费490338.88元),其中七项有金额赔偿。有些事项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要有证据支持。从现在起给你二十天的时间予以举证,我们的案件审限是两个月。我们还要有时间研究、请示汇报,最终做出决定。”

李志敏提供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供图)

据大白新闻此前报道,滦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李志敏提出的赔偿申请。

——案件链接:

李志敏1966年出生,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某丽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2015年5月5日,两人被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1月24日,滦县检察院向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6日,滦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李志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二人提出上诉。

2017年5月3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9月4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1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9月28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2019年7月8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李志敏、刘某丽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