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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真疫苗重判 国产假疫苗轻罚”不符合公平公正法治原则

  来源:欧阳晨雨    发布时间:2018-07-25 11:30:00

   国内第二大疫苗生产公司,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狂犬病疫苗和小孩百白破疫苗出现问题,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暴正席卷疫苗领域。

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辉瑞13价肺炎球菌疫苗)

疫苗事关所有儿童安危,所以“假疫苗”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这几天舆论场不乏有些情绪性的吐槽,虽然恶劣公共事件之后,网友哪怕偏激性的情绪反应也可以理解,但非理性的情绪议题太泛,反而会冲淡对核心问题的关注。当下最需要做的,是盯紧疫苗事件所折射出的一系列问题,督促监管体系乃至法律制度的完善。

被本次疫苗事件牵引出的另一件旧案,就关系到疫苗相关的法律。这一起案件,被称为“疫苗版药神案”。

2018年1月5日,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桥,因决定采购、销售和接种未经国家药监等部门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的1.3万支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三名参与疫苗销售的涉案人员也因相同罪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到6年不等,并处以罚金。

这个判决结果,恐怕与很多人的心理预期存在差距。尤其是现在看到国产“假疫苗”的责任人,尚没有被如此严重的法律追责,售卖进口真疫苗的倒是代价惨重。对比之下,难免会觉得不公。

正如他们律师最近发表的声明所言,美华门诊部未经审批的进口疫苗,“疫苗药品抽检记录、检验结果单和辉瑞制药等公司出具的回函等书证都证明,涉案疫苗不是假冒伪劣疫苗”,可为什么“真疫苗”要视为“假药”严惩不贷?

同样是“药神案”,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上海疫苗案”涉案人员均被判定有罪,处以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从现行法律看,“上海疫苗案”的确很难清白而退。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如有“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等6种情形的,按假药论处。由此看来,美华门诊部非法购买13价肺炎疫苗,的确属于“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刑法》上对于假药的界定,以《药品管理法》规定为蓝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就“上海疫苗案”而言,虽然并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标准条件,但美华门诊部非法从新加坡诊所采购了11种儿童用进口疫苗,采购总额近千万元。从涉案疫苗的数量和案值看,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甚至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好像也有法可依。只是考虑到几个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尽管现有法律如此,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枪口抬高一寸”的空间。社会危害程度,是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基本依据。考虑到“上海疫苗案”的具体情节,包括销售的疫苗未发现直接的损害结果、13价肺炎疫苗已在国内获批上市等,可以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便检方不能根据刑诉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司法审判层面,对非法进口疫苗与“假疫苗”区别对待,更契合公众的普遍认知,也更体现法律的正义公平。

个案乃是法治进步的契机。之前,野生动物解释、枪支标准解释等出现松动,恰是源于鹦鹉案、玩具枪案等冲撞与砥砺。从长远视之,还需尽快对《药品管理法》等法规作出修正,或出台司法解释,将非法进口疫苗区别于假药、劣药,明确更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如此釜底抽薪,才不会有“真疫苗当假药严惩,假疫苗作真疫苗从宽”的尴尬轮番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