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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教制度简史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3-01-07 16:41:00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初从前苏联引进的,最后却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与劳教有关的事件今天仍然屡屡发生,劳教这一制度反复在公共视野中被讨论和反思。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制度日益丧失其原初的功能,几成“法外之法”。问天不语,那我们就问问自己:我们如何才能拥有一个更法治的中国?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起源

      苏联“老大哥”的发明 进行有特色的改造

   索尔仁尼琴《古拉格群岛》是描写苏联劳改劳教制度的力作。今天劳教制度几乎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掩盖矛盾的工具,不只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法律的替罪品。劳教制度也变成了违法行政的大杂烩。考镜源流,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制度实则源自苏联“老大哥”的发明,建国后我们做了挪用和改造。

              中国特色的改造

  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前苏联,1950年代中共中央在发动“肃反”运动中逐步引进和建立起这一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文革中,由于裁量权过大,导致很多不该被劳教的人被以“右派”名义送进劳教场所,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导致很多人非正常死亡。这段历史在很多纪实文学作品中都有描述,如杨显惠的《夹边沟纪事》、何济翔的《沪上法治梦》。

  随着历史变迁,被劳教的范围不断更新和扩大,游手好闲者、违反法纪者、不务正业者、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者、以及小偷、卖淫嫖娼者、吸毒者、破坏治安者都有可能被劳教。近年来,随着基层上访人数的增多以及政府“维稳”的压力,上访人员也成为被劳教的重点对象。(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主办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右派”改造与“劳动教养”

      特殊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制度

    1971年3月10日章乃器致周恩来书《论劳教》:“劳动教养的成绩就很差。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是无罪的,然而被剥夺了自由,这就不能不有所拒抗。我们都有为自由而斗争的经历,应该记得不能无故剥夺别人的自由的教训。‘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在民主革命中曾唤起那么多的先烈抛头颅洒热血,这难道应该忘记吗?”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

  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预料到对人的处理问题,所以“指示”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从此,“劳动教养”这个名词也就诞生了。接着,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于是,劳动教养在全国办起来了。(来源:南方人物周刊,《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反右高潮中劳教被合法化

    中共中央领导肃反工作的10人小组在1956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把特务、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一些人定为反革命,这似乎比较好理解;对坏分子的解释就不那么好理解了。对坏分子的解释是:“政治骗子,叛变投敌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这几种人很难界定。坏分子就是坏分子,为什么要加上“其他”这个定语?上述暂行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坏分子。”原来如此。

  内部肃反运动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相比,肃出来的反革命相对较少,而且多是历史遗留问题,送去劳动教养的人并不很多,全国就十几万人。而1957年夏季的反右派斗争,全国就有55万多人被打成了右派分子。对这些只动口、动笔,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人怎么办、怎么处理?劳动教养就是首选的办法。可是劳动教养是党内红头文件,还必须使之合法化。于是,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在反右派运动高潮中出台的,这下子派上了用场,大批右派分子被送往劳改、劳教场所,进行劳动改造。理由大概就是"决定"中所说的他们是“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大约有48万人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这本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全国55万余被化为右派分子的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有些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以安徽省为例,一共有31479人被打成右派分子,除187人外,其余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改造。当时专门的劳教场所很少,绝大多数人是被送往劳改农场、工厂,和已经判刑的犯人关在一起,被管教干部统称为“三类人员”(劳改犯、劳教分子、刑满就业人员)。

  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

       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被逮捕、拘留的人大量增加,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人满为患,于是在大西北地区广建劳改、劳教场所,北京、上海、内地一些省将大批劳改、劳教人员送往西北各省。以青海省为例,三年内先后有20多万犯人和2万5千名劳教人员从全国各地送来,被安置在58个劳改场(厂)。塘格木劳改农场,先后送来600名劳教分子,其中455人是因右派问题被劳教的。把他们和已决犯人混合编组,同吃、同住、同劳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没有规定劳教期限(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才规定劳教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劳教人员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又有很多人因为不满意当时的做法,被劳动教养。对这么多劳教人员总得有个处理办法,于是每年由中央下达对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使劳教人员有个盼头,不至于绝望。但是中央下达的比例,下面不会认真执行。举例来说,1959年,中央下达给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3%,而青海省只给45个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0.2%:1960年中央规定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5%,而青海只解除805名,占2.37%。而被解除劳教的人,在中央提出的所谓“多留少放”政策指导下,能够回家、回原单位的人极少。所以有人说解除劳教留场(厂)就业,是第二次劳教。

  而青海省地处高寒地区,严重缺氧,加上饥饿,还要进行重体力劳动,大批劳教人员被饿死、冻死、虐待致死。三年中死亡劳教人员4千多人,其中3千多人是右派分子,他们没有能活到平反昭雪那一天。(来源:甘肃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该存该废?

      说法不一,但事实却存

    “劳动教养”这一行政法规已经存在半个多世纪。目前在法学界、理论界对这一法规的合法性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同1954年颁布并作过4次较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相抵触。随着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它是否会寿终正寝?

         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

       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从法律上看,该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根本没有宪法根据,事实上,目前仍在实行的1982年《宪法》也没有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我国的《立法法》具有宪法性质,其第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同时,其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实际上,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是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行政处罚手段。而从劳动教养制度可查的7项依据来看,均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的范围。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其做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未经审判劳教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由于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事实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致使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作劳教处理;有些案件,证明有罪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采取劳教的办法;还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但有的公安机关不但不放人,反而对其处以劳动教养。

  甚至有些时候,劳教制度成了一些贪官用来报复举报人的工具。比如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的腐败案件被曝光,其中就有其打击报复检举人、“反腐英雄”周伟的细节。慕绥新曾经指使沈阳市法院对周伟判刑,但法院予以了拒绝。随后,慕绥新又指使其他机关,对周伟进行了长达700多天的劳教。

  劳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更没有剥夺公民几个月乃至几年自由的道理,劳教制度即使有全国人大批准,在法理上仍是站不住脚的。

     一直在行动,从未见效果

    早在2003年,就有学者提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上位法,应予废止。2007年年底,洛阳“劳教人员”陈超状告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一案再次引发社会对这一制度的争议。当年12月4日,由江平、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茅于轼等学者、律师69人联合起草并签名的司法建议书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核心主题为“建议就‘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

  最近几年,政府也试图通过出台新法的方式废止这一制度。按照改革思路,政府曾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因各种阻力,此后一直搁置。2010年3月,全国人大也宣布2010年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直到今天,该法仍悬而未决,各地仍旧沿用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难以废止或改革的深层原因可能还在于,这一制度起源于“肃反”等政治目的,这一制度虽然历经变迁,但今天依然具有政治色彩。当年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止之所以没有遇到如此大的阻力,在于两个制度针对的人群不同,收容制度针对的只是街头流浪群体和“三无人员”,而劳教制度针对的是更广泛、更敏感的人群。所以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劳教制度的特殊性,这一制度不会如当年收容制度那样轻易被废止。

  文革时代,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很少被质疑。但在今天,中国大力倡导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的时候,如果还存在这些“法外之法”,关于制度本身的任何合理性、合法性借口都会遭遇强烈批评。(来源:《周末》,《劳动教养制度可否废除》)

     结语

    我们需要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尊重个体自由、尊严和追求幸福权利的中国。尊重人民的选择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