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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12月起实施 危害气象设施最高将被罚5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12-02 11:26:00

  中新网12月1日电 危害气象设施最高将被罚5万、司法警察不再承担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矿产资源规划将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挂钩”……《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一批新法规今日起开始落地施行。

  在气象观测场周边建楼须经气象部门允许

  天气预报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准确与否,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以法律形式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近年来,很多地区由于生产建设活动频繁,城镇化速度加快,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不断发生;气象设施周边人口密度增大,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些,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的准确性。

  《条例》规定,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此外,《条例》还规定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条例》还细化了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最高可被罚5万元,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也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三部气象行政法规。分析称,它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气象综合观测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司法警察不再承担送达法律文书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条例》共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

  在职责职权方面,《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取消了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

  在组织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和管理内容,强化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队伍体制特点;对司法警察的编制、准入资格、职务序列、录用、晋升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科学准确的表述。根据《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

  在警务保障方面,《条例》除了对司法警察经费来源、警用装备、工资福利等做出细化和明确之外,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处理做出规定。

  矿产资源规划将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挂钩”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矿产资源规划将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挂钩”,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办法》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

  该《办法》旨在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此外,《办法》的颁布意在强化矿产资源总量调控、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管理;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发展绿色矿业。

  自1998年以来,中国编制实施了两轮矿产资源规划,但由于现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地位不够明确,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效果。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今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了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正式颁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同时,《办法》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的市、县四级;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承担规划编制工作单位的条件,对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编制技术规范、编制原则、规划期、规划的主要内容等技术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

  另外,据了解,《办法》确立了五项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即领导责任制、规划年度实施制度、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项目规划审查制度以及规划的评估、修改和调整制度,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所有零售药店将分三级管理

  商务部日前发布《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和《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五项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规范化的相关标准,并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这五项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首批标准,填补了中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

  据了解,《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和《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将针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成为行业准入和退出、药品招标配送、定点医保药店选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主要是与打击侵权假冒、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行业自律和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相结合,切实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经营秩序。

  在这五项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在于连锁药店和药品流通企业的分级制度。根据2012年的调查统计,中国现在共有46万家零售药店,此次颁布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明确将所有的药店分成了A、AA、AAA三个级别。其中,AAA级最高,A级最低。不同等级药店的区别主要在于营业面积、经营药品品规数量、药品品种覆盖疾病种类、专业人员配备和药品供应能力等核心指标。AAA级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3000个、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病、质量负责人为执业药师且应具有5年以上的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保证24小时的药品供应等。

  业内人士称,目前大多数零售药店小而散,经营环境参差不齐,药店分级后,大型药店因软硬件设施较好,受到的影响并不大。而一些小药店因资金、经营能力有限,将会在分级后失去部分消费者,进而逐步被淘汰。

  分析称,五项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