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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防范冤假错案 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7-02-21 11:15:00

    中新网北京2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的一份文件表示,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21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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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他表示,《实施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有助于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记者注意到,这份《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实施意见》给予大篇幅的规定。

  例如,《实施意见》明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针对讯问过程,《实施意见》特别指出,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