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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4年审结环资案55万余起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28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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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勾画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随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近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大幅增长。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75777件,审结550138件,而2002年至2011年,此类案件只有118779件。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介绍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历程。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近年来,各级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妥当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

  白皮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污染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犯罪和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有效威慑了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

  各级法院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共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95141件。

  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既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也确认和支持合法行政行为。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共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类的一审行政案件57738件。

  白皮书指出,自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共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不断加大,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流程公开率已达100%,已结案文书上网率达98%以上。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高度复合性、专业技术性等特性,最高法指导各级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调配审判人员,转变审判理念,完善程序规则,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范围包括环境污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渔业承包权、矿产权、林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纠纷等。

  王旭光说,两年来,最高法环资庭共受理各类案件632件,审结533件。截至目前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实现均衡结案的目标。

  白皮书显示,截至2016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贵州、福建、海南、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其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也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审判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6年6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相关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探索“三合一”工作模式

  基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侵害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交互性特征,为协调因同一行为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

  据介绍,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模式的实践由来已久。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福建省三级法院林业审判庭,均采取集中审理涉及林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工作模式。

  2016年4月,最高法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始实施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贵州、河南、重庆等地在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则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三加一”模式。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司法权力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完善仲裁、诉前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优势互补,构建起完善的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