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追问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2-03 12:10:00

新华社北京2月1日新媒体专电 题:“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追问,专家解析追责应该怎么追?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中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一名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这一处理结果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呼格案有关责任人被追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应加强处理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让不断完善的追责制度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

 

 

  追责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追责公告能否更详细?

  记者梳理发现,追责结果中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分获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四类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不少网友认为,呼格案追责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对大家关心的处理依据和具体标准,有关部门公布的追责公告并未具体交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目前只公布了追责的处理结果,对于哪个部门主持的追责、为什么追究这27人的责任、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进行的追责等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说明。

  记者2月1日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等问题进行采访,但其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并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另外,厅级干部和呼和浩特市的处级干部都是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呼和浩特市纪委处理的。”

  责权统一,到底该追谁的责?

  在追责结果中,不少网友提出,为何在案件合议中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权力的书记员也被追责,而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却未见追责?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责,目前并未予以公布。

  “目前我国并行党纪处罚条例、不同地方行政标准等多种追责机制,需要对这些不同机制进行复盘,才能清晰地看待这一问题。”王锡锌表示,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即有权必有责。在冤假错案上,谁曾经行使过权力,就要追究谁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系统追责是对在检察环节负有责任的7名责任人,按照干部管辖的原则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和浩特市纪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依纪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调离到其他单位,是由其现在所属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则由相应的机关党组作出。

  专家解析,追责应该如何追?

  潘强告诉记者,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中,以前最高检、最高法对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而这往往造成基层在执行中“走样”。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司法人员被追责也亟须进一步规范,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透明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追责的27人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系统都有涉及,这暴露出公检法系统相互制约的机制失效。完善追责制度,核心在于对冤案错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时进行修补改进,避免冤案错案的悲剧重演。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出台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意见,指出法官及检察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的错案追责成为常态。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追责机制,多位专家建议,一方面要用责任约束权力,对终身追责等规定落实到位,让追责成为约束权力行为的“牢笼”,给“越界”者以有效震慑;另一方面,要依法追责,公开透明,对于追责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要说清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消除社会疑虑。

  汪玉凯认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义,追责不是为了平息舆论去“走过场”,相关部门应不回避争议,鼓励广泛充分讨论,深入剖析,举一反三,以此助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记者:付光宇、刘懿徳、梁天韵、许雄、赵仁伟)